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464號上 訴 人 蕭世雄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參 加 人 蕭家聲
蕭家齊蕭家輝蕭連章蕭獻章蕭家隆蕭純如蕭宣正蕭崇治蕭子森蕭子林蕭峰章蕭伯仁蕭夢璋蕭源泉蕭裕錕蕭家恩蕭豐田蕭崇仁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蕭長房兼法定代理 蕭耀森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上訴人 蕭良材
之2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5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