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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再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抗字第11號再 審聲請人 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