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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再易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 戊○○

丙○○丁○○甲○○再審相對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再審事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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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