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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再易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聲請人 甲○○代 理 人 呂榮海律師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駁回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