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劉月嬌被 上 訴人 劉春林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迄100年8月15日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各一份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