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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建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審原告)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凃榆政律師莊惠萍律師複 代理人 張育華律師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即原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宏謨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起訴主張中華公司於94年9月2日與對造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下稱中臺大學)簽立「圖書資訊館、研究大樓新建工程」工程契約,由中華公司負責承攬中臺大學校區內之圖書資訊館及研究大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契約總工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億1800萬元。中華公司自94年9月3日開工以來即依約施作,系爭工程原訂完工日為96年4月30日,原訂工期為603天,中臺大學同意展延248.5天至97年1月4日完工,系爭工程已於98年5月15日全部完工經中臺大學驗收合格。惟於系爭工程進行期間,因國內各項營建物價價格飛漲,致中華公司承受相當大之不利益,經多次向中臺大學反映,中臺大學均拒絕依物價指數調整增加給付工程款,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之規定,請求中臺大學給付1億1803萬0682元,將原審法院判決中臺大學應於系爭工程驗收合格時給付中華公司3385萬1516元。中臺大學抗辯系爭工程尚未完工經伊驗收合格;系爭工程中華公司已逾期達約400天,依約應支付違約金1億4360萬元,伊可主張抵銷中華公司所請求增加之工程款;系爭工程中華公司尚未完工,依楊明雄建築師事務所估算尚須支付1119萬6173元工程款始能完成,中華公司拒絕修繕,伊可請求減少中華公司之報酬1119萬6173元,而以之抵銷中華公司所請求之增加工程款等情,而中臺大學所為之抵銷抗辯亦經該大學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另案99年度建字第113號中華公司訴請中臺大學給付工程款事件為主張,就系爭工程是否實際已經中華公司完工,系爭工程是否確實需展延工期,系爭工程是否確有可歸責中華公司之瑕疵,瑕疵修復所需之費用為何等事項,復經該案台中地院囑託淡江大學工程法律研究發展中心鑑定,現該案仍在台中地院審理中,則系爭工程是否確已經中華公司完工,中臺大學對中華公司是否確有違約金債權及報酬減少債權存在可主張抵銷本件中華公司請求增加之工程款債權,應俟台中地院99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裁判始能確定。是本院認中臺大學之抵銷抗辯及中華公司本件請求增加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實以台中地院99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謝雅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