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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建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為7553萬6003元(計算式:33,851,516+41,684,487=75,536,003,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1萬5128元,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