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 152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主張伊因被強制執行及在破產程序中,財產被拍賣,並交付破產程序處理,全家非但生活拮据更欠經濟信用,實無力支付新台幣(下同)70餘萬元之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公證還款協議書影本一件、及請求調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773號及98年度破字第2號破產案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毀損債權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8日、99年3月15日繳納共21萬2000元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卷可稽。又其名下擁有豐田汽車4000CC一部,車號: 0000-00,及「酒的熟成方法」專利(專利證號:000000000號)、「枸杞葉處理方法」專利(專利證號: 000000000號),有相對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專利系統文字資料可證。以聲請人為免除徒刑即能籌得資金之情形及擁有上開二件專利之事實,並係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擁有股權1006萬6920股(見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現在雖然營運不良,但並未宣告破產,足見聲請人並非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聲請人即非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所指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已堪認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