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楊震源上列聲請人因與楊初興祭祀公業等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當選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60號第二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台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楊初興祭祀公業等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當選無效事件,對於民國(以下同)99年8月3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60號第二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其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判決,關於聲請人(即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因選票爭議之當選無效(依被上訴人楊初興祭祀公業之章程,管理委員會與監察委員之選舉票數不合章程規定當選門檻)此一訴訟標的,洵有脫漏。聲請人據楊初興祭祀公業88年11月13日變更章程(規約)規定,提出楊初興祭祀公業98年10月18日派下員大會之錄音譯文:「楊謀勳(錄音時間00:25至0l:00):報告出席人數:六房60名,七房83名:::」此並有於另案所提出楊初興祭祀公業98年10月18日派下員大會會議記錄影本:「五房的到二十位,六房到的六十位、七房到的八十三位」互核相符。另上開會議錄音譯文與會議記錄亦記載:「(管理委員)五房楊瑞喜十二票,楊清田十一票;六房楊登科四十一票、楊萬發三十三票;七房:::楊澄雄十七票」、「(監察委員)六房楊天進七十票」。聲請人據此主張:「⑴98年10月18日派下員大會第六房報到60人,為何第六房管理委員被上訴人楊登科得票41票,第六房管理委員被上訴人楊萬發得票33票,兩人合計74票,超過報到60人,選舉程序是否違法?⑵第六房監察委員被上訴人楊天進得票70票,超過報到60人,程序是否違法?⑶第七房報到83名,但第七房被上訴人楊澄雄得票只17票,與章程規定經各該房之派下員半數以上同意之要求不符」,暨第五房報到20人,何以第五房管理委員楊瑞喜與被上訴人楊清田二人得票合計23票,超過報到20人,程序是否違法?並據此聲請傳訊楊初興祭祀公業幹事楊金亮以釐選舉爭議,鈞院對此亦曾為調查而傳訊楊金亮。惟上開99年上字第160 號判決僅就本件被上訴人楊初興祭祀公業88年11月13日變更章程(規約)認定為合法,被上訴人等人得就祭祀公業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連選連任,並無違背被上訴人楊初興祭祀公業章程之規定為判決。而對於聲請人主張選舉票數不合章程規定當選門檻部分,則有脫漏未認定之情形,是以,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本院上開判決就其所為之前述攻擊防禦方法,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向最高法院執為上訴理由,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裁定以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其上訴(見該案卷第55至57頁)。嗣聲請人再以本院上開判決關於其所為之前述攻擊防禦方法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認為判決實有脫漏為由,提出本件聲請補充判決。然本件聲請人於本院99年度上字第160 號案件之上訴聲明係求為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楊初興祭祀公業於98年10月18日派下員大會改選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其中關於被上訴人楊清田、楊登科、楊萬發、楊澄雄當選管理委員及楊天進當選監察委員部分無效」。本院上開判決亦已就此判決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並詳敘判決理由在案,亦即上開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至聲請人主張選舉票數不合章程規定當選門檻部分,僅為其攻擊防禦方法,非訴訟標的之一部有所脫漏,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判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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