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粘禮淞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高婉真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月19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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