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 施國正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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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錚律師林志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就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15日劦和字第9708005號函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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