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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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綠常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