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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重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律師

詹天助賴清華李林棠周文讀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被 上訴人 林陳淑媛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律師

林綠常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