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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重上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陳秀卿

林進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陳進丁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7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陳秀卿、林進春(下稱林進春等2人)主張:

(一)上訴人陳進丁(下稱陳進丁)與陳秀卿自民國96年初起,均表態在彰化縣(下同)第一選區參選第6屆立法委員,陳秀卿為國民黨籍,陳進丁為無黨籍。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於96年5月2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提名陳秀卿參選,經媒體報導,已為公眾週知之事。陳秀卿並以「一票一世情」為競選口號。陳進丁明知陳秀卿並未向選區內任何農會貸款,更無欠債不還情事,且候選人品德、操守及名譽,為候選人累積聲望,贏取選票之重要資產,陳進丁竟意圖使陳秀卿不當選,接續為下列行為:首先,96年5月27日中午,福興鄉外中村宏元米廠負責人梁金池之孫渠朝翔娶妻,在米廠內喜宴,席開百桌,陳秀卿到場上台致詞對新人祝福後即趕場離去,接著前彰化縣長翁金珠上台致詞後,由陳進丁致詞時,翁金珠、立委候選人柯金德、縣議員梁禎祥等人在舞台下逐桌敬酒,陳進丁台上除祝福之外,竟向該賓客演說略以:「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如果還給他就是憨人」等語,而指摘剛才致詞之候選人陳秀卿向農會超貸不還,適為台下之縣議員梁禎祥聽聞。其次,96年11月2日秀水鄉鄉民柯宗仁長子結婚在花壇鄉全國飯店喜宴,陳進丁上台致詞,演說略以:我們這個選區的選舉夫婦(影射林進春等2人)向農會借錢不還,而指摘誹謗林進春等2人之名譽。適為台下之秀水鄉農會總幹事吳漢忠聽聞,吳漢忠遂於96年11月中旬撥打陳進丁手機,要求陳進丁不要再亂說。其三,96年11月17日下午3日時,陳進丁在選舉委員會完成立委候選人登記,96 年11月18日在彰化市新錦源餐廳召開彰邑海釣協會會員大會,陳進丁先到場致詞,竟向來賓演說稱:一對選舉夫婦選舉時就去秀水農會拿錢不用還的,搬免還、搬免驚等情,而指摘陳秀卿、林進春向秀水農會超貸不還,陳進丁離去後,陳秀卿趕抵會場,民眾告知剛才陳進丁所說內容。嗣於96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陳秀卿在選舉委員會完成立委候選人登記。

陳進丁上述接續誹謗之行為,足以毀損林進春等2人之名譽。

(二)陳進丁雖狡辯上開謠言係民間盛傳耳語,非其所說云云。經彰化地方法院細察卷證,詳加比對在場人士證詞,認陳進丁人確有於上開時地散布不實訊息,不法侵害林進春等2人名譽;然原審判決竟只判處陳進丁須給付各新台幣(下同)50萬元,難以平復林進春等2人遭毀損之名譽,亦不足以警惕,更無助維護法律秩序。蓋陳進丁曾任國民大會代表,連任第4、5、6屆立委,在全國政壇有相當影響力,更係媒體注目焦點,其所為言論,較一般國民更具說服力及權威,其為求勝選,屢在公開場合指稱影射林進春等2人向農會超貸不還等謠言。其發表上開不實言論地點,皆刻意選在數百人集會之大型喜慶場合,席間酒酣耳熱,更足令人喪失判斷能力,輕信謠言,倘透過耳語傳播,幾使林進春等2人長年累積聲譽毀損。林進春歷任第11屆縣議員、台灣省議會第9、10屆省議員、第4、5屆立委,公職生涯長達20餘年,陳秀卿更係彰化縣碩果僅存得以參與國會殿堂議事之4名立委之一,2人身為全國性政治人物,動見觀瞻,以目前台灣民主發展成熟型態,民眾普遍厭惡貪污特權心理,倘林進春等2人被誤解與貪污、特權醜聞有所牽扯,不僅長年努力經營聲譽毀於一旦,甚至政治生涯亦將受累終結,絕非一般民眾相互謾罵詆毀之情形所能比擬。

(三)近年來司法改革成果斐然,法院對政治人物牽涉訴訟,不再秉持輕判縱放之消極心態,而能不畏權勢忠於法律,而相關判決賠償金額,亦能充分深思明辨其行為所造成損害多寡,以及當事人間資力及加害程度高低,核定相當數額,諸如前總統李登輝僅在民間團體群策會之私人演說中,影射不具公職身分之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打麻將」等僅涉私德之事,法院即判決李登輝應賠償宋楚瑜200萬元並須登報道歉,再前立委王世堅指稱不具公職身分之民間社運團體召集人施明德收受商人陳由豪餽贈房屋一事,亦與公益無關,仍被法院判決須賠償100萬元,且須登報道歉,在在足見凡涉及全國性政治人物之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案件,縱所指涉之事僅涉私德,而與貪污特權無關,但基於其行為之影響力廣佈全國,其行為所造成損害程度不容小覷。而林進春等2人均屬前任或現任之立委,不僅在彰化政壇舉足輕重,甚至代表彰化縣百萬民意在全國政壇占有其一席之地,遭陳進丁影射其等利用特權超貸等不實之事,且陳進丁皆刻意選在數百人集會之大型喜慶場合,散布不實言論,在場人士大部分又屬較無主動探知事情真相能力之年邁農民,遑論如原審判決所言可上網查閱相關事實,以彰化縣民人心之純樸,更易輕信陳秀卿、林進春夫婦等對農會超貸之謠言,林進春等2人名譽已遭嚴重傷害,絕非原審判決區區50萬元所能平復,且對於陳進丁之豐厚資力而言,亦不足資以警惕,恐無助於法律秩序之維持。並提出因林進春等2人與陳進丁就陳進丁於97年1月4日開始,印製散發主標題為「大膽妖神關起來」之競選海報,所書「桌上吃飯、桌下放屎、吃裡碗內、看咧碗外」、「秀卿宮」、「奉祀主神歪哥娘娘」、「秀秀氣氣、偷來暗去」、「卿卿我我、財產歸我」、「進春堂」、「奉祀主神貪污祖師」等文字及被柵欄禁錮之男女圖像,侮辱謾罵林進春等2人,本院99年度上字第223號判決陳進丁應給付林進春等2人各100萬元為例,請求將原審判決廢棄改判。

(四)陳秀卿為現任立法委員;林進春歷任縣議員、台灣省議會省議員及立委,2人社會地位崇高,亦遭曾任立委有相當地位之陳進丁毀損名譽,精神至感痛苦而訴求適當之彌補。陳進丁上開所為,業經原審法院判處徒刑,上訴本院亦遭駁回。顯見陳進丁確係惡意捏造不實事項,對不特定選民散佈,使不特定之選民聽聞後對林進春等2人之人格產生負面之評價,嚴重毀損林進春等2人之名譽。陳進丁因故意不法侵害林進春等2人之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l項請求判令陳進丁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除原判判命求陳進丁應給付林進春等2人各50萬元外,請求判命陳進丁應再各給付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陳進丁則以:

(一)關於96年5月27日部分:陳進丁於96年5月27日中午,在梁金池之孫梁朝翔喜宴致詞時,並未向來賓稱:「一對選舉夫婦選舉時就去秀水農會拿錢不用還的,搬免還、搬免驚」等情,原審法院刑事庭於98年4月3日就原審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案件,當庭勘驗扣押有關案外人即新郎梁朝翔、新娘謝孟芳之喜宴光碟,其中陳進丁之致詞內容為:「一開頭第1句話說:我表的在娶媳婦……看這場面就知道……做人做是非常成功……祝梁府事業成功圓滿」等語,並無拍錄到:「一票一事情」等語。陳秀卿等2人以陳進丁有上開妨害名譽之犯行為由提出告訴後,曾經檢察官調查明確,認陳進丁無該犯行,而以97年度選偵字第70號不起訴處分。證人柯金德於98年5月27日在該院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乙案證稱:「(陳進丁有無說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這句話?)這句話我們平日在跑場的時候就有聽到別人說。……我在舞台下沒有什麼印象有聽到這句話云云,核與原審法院刑事庭於勘驗喜宴光碟內容相符,足證該句話係民間耳語,並非出自陳進丁所說。又「(梁先生的婚宴上你與翁金珠、梁禎祥坐在同一桌,你當時有無聽過梁禎祥說一票一世情可污農會的錢來還這件事情?)沒有」,足證梁禎祥並未表示該句話係出自陳進丁所說。「(你剛剛說一票一世情,下面加一句污農會的錢來還的話,你有親耳聽到是誰加上去的嗎?)我去地方跑選舉的時候聽到的,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人家講得很順口,到底誰加的,我不知道,但是我在跑行程的時候有很多人在說」等語,足證該句話確係屬民間盛傳之耳語,並非出自陳進丁所說。故林進春等2人主張上開96年5月27日梁朝翔喜宴致詞內容,適為台下之縣議員梁禎祥所聽聞乙節與事實不符。

(二)關於96年11月2日部分:陳進丁於96年11月2日在花壇鄉全國飯店喜宴上台致詞時,並未向賓客稱:「我們這個選區的選舉夫婦(影射林進春等2人)向農會借錢不還等語。證人吳漢忠於刑案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乙案雖證稱:「是說陳秀卿委員來我們農會借錢沒有還」云云,「他說某立委夫婦向農會借錢不還」云云,惟核與陳秀卿於該案指訴之情節不符,其證言顯不實在。又「(你有無聽過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這句話?)我聽過」,「我沒有直接聽到陳進丁親口說、我只是聽別人這樣說、我們的會員也有這樣說、鄉民也有這樣說過」云云,足證其證言顯係道聽塗說,屬於傳聞證據,不得採為不利之證據。故刑事判決認定:「適為舞台下之秀水鄉農會總幹事吳漢忠聽聞,吳漢忠遂於96年11月中旬在秀水鄉農會辦公室,親自撥打陳進丁的手機,親自向陳進丁要求不要再亂說」乙節,不僅與吳漢忠之證言不符,復未據吳漢忠提出任何錄音或錄影之證據可資佐證,上開認定顯與事實不符。至秀水鄉農會理事長林振輝於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乙案證稱:外面鄉民謠傳傳秀水農會遭某位立委借錢不還,自己詢問過總幹事吳漢忠,吳漢忠答稱已經打電話給陳進丁,要求陳進丁不要亂說等情,並無任何錄音證據可資佐證,其證言亦與事實不符。

(三)關於96年11月18日部分:陳進丁於96年11月18日在彰化市○○路新錦源餐廳致詞時,並未向來賓稱:一對選舉夫婦選舉時就去秀水農會拿錢不用還的,搬免還、搬免驚等語,而指摘林進春等2人向秀水農會超貸不還。證人楊盟慶與謝其川於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乙案並未證稱陳進丁指摘陳秀卿夫妻向秀水農會超貸不還,且陳進丁所舉發證人連炎輝、梁輝燦於本院98年度選上訴字第1742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乙案所為證言,足以證明陳進丁並無林進春等2人所指之犯行。

(四)林進春等2人確有積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億0480萬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經該公司聲請原審法院核發93年度促字第18634號支付命令確定,並聲請原審法院以97年執字第15599號強制執行,此有訴外人陳忠孝於99年9月21日向原審所具聲明證據狀載明林進春利用民代身分超貸掏空金融20億元,此請求調閱上開督促程序卷及執行卷即明。陳進丁曾向原審聲請調閱上開卷證,原審未經調閱即率為不利於陳進丁之判斷,顯屬不當。爰並聲請傳訊證人陳忠孝證明林進春利用民代身分超貸掏空金融20億元之事實。況林進春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依刑法背信罪判處罪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2年10月在案,亦可佐證陳忠孝指控尚非無據。陳進丁曾聲請原審向台灣高等法院調閱98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卷以證明民間耳語及陳忠孝之指控尚非無據,原審未經調閱上開卷證資料加以斟酌,即率為不利之判斷,亦屬不當。添

(五)林進春等2人所舉證人吳漢忠為陳秀卿競選立委時之重要支持者,此有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案卷第163頁之邀請函影本1件為憑,其證言顯然偏頗,且與上開勘驗筆錄內容不符,此亦可當庭播放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案卷證物袋之結婚光碟即明陳進丁確未於梁府喜宴致詞表示:「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亦未於96年11月2日在花壇鄉柯宗仁長子喜宴場合中、96年11月18日在彰邑海釣店協會會員大會中,向來賓演說影射林進春等2人向秀水鄉農會超貸不還等言語。添

三、原審判命陳進丁應給付林進春等2人各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林進春等2人其餘之訴。陳進丁就其敗訴部分及林進春等2人就原審駁回150萬元部分均提起上訴(林進春等2人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經原審判決駁回,未據林進春等2人上訴已告確定)。

四、林進春等2人主張陳秀卿與陳進丁於96年初起均表態在第1選區參選立法委員,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於96年5月2日會議通過提名陳秀卿參選,陳秀卿並以「一票一世情」為競選口號,競選期間陳進丁因涉及妨害林進春等2人名譽,經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5號、本院98年度選上訴字第1742號判處徒刑在案乙情,有上開2件判決書影本可稽(原審卷第8至23頁)。惟陳進丁否認上揭競選期間對林進春等2人造成名譽損害,並辯稱其未對於林進春等2人有妨害名譽之行為,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陳進丁是否有妨害林進春等2人名譽之行為?如有妨害名譽行為,應賠償如何金額為適當?茲析述如下:

(一)林進春等2人主張陳進丁連續於上開時地妨害其名譽行為,陳進丁雖否認之,惟查:

⒈關於96年5月27日部分:

①96年5月27日中午在福興鄉外中村宏元米廠舉行之喜宴過程

,經原審法院刑事庭勘驗新人梁朝翔、謝孟芳所保存之結婚紀念光碟,內容已將結婚前一天、當天之過程剪輯成濃縮版,而中午喜宴部份有眾多地方政治人物上台致詞,依序出現:陳秀卿、前縣長翁金珠、陳進丁、福興鄉鄉長鄭金盛、民主進步黨提名之立委候選人柯金德、縣議員梁禎祥、立委魏明谷等人。而剪輯後光碟中各政治人物致詞內容僅留下對新人之祝福,並未留下有關選舉政治之談話。光碟中陳進丁致詞內容,顯現為:「我表的在娶媳婦…看這個場面就知道,……做人做事非常成功……,祝梁府事業成功圓滿」(見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卷第91頁),並未留存其他談話。然該光碟中亦無出現陳進丁走上台走下台之過程,且上述留存之第1句談話亦並非習慣問候語(如:兩府主人、現場各位鄉親大家好),可知該段剩餘之談話內容係經過剪輯剩下之結果。

②選舉期間之喜宴會場,選民眾多,係候選人最佳爭取選票機

會,是日梁府喜宴席開近百桌,場面浩大。而第7屆立委選舉期間,第1選區3位候選人,僅有陳秀卿使用「一票一世情」口號,陳秀卿在名片、文宣上亦用該句口號,此經柯金德、吳漢忠、謝其川、梁禎祥等多位證人證述無訛(同上卷第118至120頁背面、130頁背面及彰化地檢97年度選偵字第70號卷第13頁);故該地區選民應均知悉「一票一世情」係指陳秀卿。而當陳進丁致詞時,翁金珠已經在台下,翁金珠、柯金德、梁禎祥等民進黨籍地方政治人物逐桌敬酒拉票,旁邊有證人(翁金珠之助理)辜皇譯等隨行,此亦為為證人柯金德、梁禎祥、辜皇譯等人在原審法院證述明確(同上卷第118頁、第197頁背面、第201頁)。陳進丁在台上致詞內容,確實有提到競選之內容(同上卷第118頁證人柯金德之證述);證人辜皇譯於原審法院刑事庭證稱:當時陪同柯金德在台下敬酒時,一堆民眾說「他們開戰了、有機會、有機會」,意即指台上之陳進丁對陳秀卿開戰了,柯金德有機會當選(同上卷第201頁),足見陳進丁當時在台上談論選舉議題並且有對陳秀卿開戰意味,而當時陳秀卿剛致詞完離開而已。證人梁禎祥於檢察官偵訊中已結證稱:「我聽到的是在立委選舉前,陳進丁在公開場合說:『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第1次聽到的時間在去年5月間,地點在福興鄉外中村一任姓梁的居民家辦喜宴……我印象中應該是沒有講到他們兩人的名字,但是台下大家都說陳進丁與陳秀卿兩人為了選舉已經開戰了,認為陳進丁談話中暗指的對象就是陳秀卿,因為他們夫妻兩人已有案底。(陳進丁參加喜宴理應發表恭賀主人家的談話,為何會在該場合談到影射某人超貸、污農會的錢來用等事?)我不了解他的動機,但他們當時都是現任委員。我記得他當天上台有提到『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如果選給他就是憨人』,但應該沒有具體指明是陳秀卿。他有在自已小名片中印上『一票一世情』的字眼」等語(見彰化地檢97年度選偵字第70號卷第12、13頁),已經就96年5月27日喜宴中所聞內容證述明確,核與上述證人柯金德、辜皇譯之證詞相符,亦與原審法院刑事庭勘驗光碟所見政治人物致詞先後順序吻合。正因為陳秀卿致詞完先行離去,陳進丁接著上台影射陳秀卿借錢不還,台下民眾才會對柯金德說「有機會」當選。又在原審法院刑事庭囑由鹿港分局警員於98年3月11日取得光碟之前(見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卷第94、95頁),證人梁禎祥、辜皇譯自無從預見原審法院刑事庭會取得結婚光碟片,但其等97年6月18日、97年8月7日證述內容,的確與光碟裡所顯現3位立委候選人致詞順序相符,可知上述證人所述為真實。

③陳進丁雖承認96年5月27日當天有談到陳秀卿借錢議題,但

陳進丁於刑案準備程序及原審審理期日始則辯稱:自己是在「舞台上」回答鄉親提問才談及「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議題(同上卷第117頁),俟原審法院刑事庭二度勘驗光碟,勘驗筆錄載明全部致詞過程,並無任何舞台下民眾對台上發問之情形後,陳進丁方改稱:自己是在「舞台下」回答鄉親提問云云(同上卷第117頁)。然苟如陳進丁係在舞台下與鄉親對話,證人梁禎祥自不太可能有機會聽到陳進丁談「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內容,而且當日席開將近百桌,聲勢浩大,場面鬧哄哄,舞台上有司儀串場主持,台下民眾何以有機會對台上政治人物發問?而且陳秀卿與陳進丁均係主人家邀請賓客,司儀或主人家豈會准許台下賓客發問讓陳秀卿難堪?凡此情況證據均足以證明並非台下民眾對陳進丁發問,而是陳進丁主動在舞台上影射陳秀卿向農會借錢不還。況梁府經營宏元米廠,當日來賓多為農民,農民當然是農會成員,陳進丁竟在舞台上發表演說「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如果選給他就是憨人」等,影射林進春等2人掏空農會,構成對林進春等2人之不實誹謗,應可認定。

⒉關於96年11月2日部分:

秀水鄉農會總幹事吳漢忠於原審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96年11月2日秀水鄉鄉民柯宗仁之長子在花壇全國餐廳舉行喜宴,當時陳進丁上台致詞稱某選舉夫婦(影射林進春等2人)向農會借錢不還,吳漢忠當時在台下沒有制止陳進丁,但96年11月中旬吳漢忠在農會裡用00-0000000電話打給陳進丁0000000000號手機,親自要求陳進丁不要再亂說,當時陳進丁答覆稱「如果她沒有去借錢,我以後不要再說了」等情(同上卷第121-123頁),徵諸吳漢忠連其所撥打的電話號碼均能證述明確,且吳漢忠身為秀水農會總幹事,對農會信用部財務狀況負有責任,則陳進丁若虛構秀水農會遭人倒債,吳漢忠親自打電話制止陳進丁,甚合情理。另秀水農會理事長林振輝亦證稱:外面鄉民謠傳秀水農會遭某立委借錢不還,自己詢問過總幹事吳漢忠,吳漢忠答稱已經打電話給陳進丁,要求陳進丁不要亂說等情(同上卷第125頁背面、第126頁),核與上述吳漢忠之證詞相符,足見吳漢忠之證詞可堪採信。陳進丁固不否認有接到吳漢忠打來的上述電話,但否認曾經說過「如果她沒有去借錢,我以後不要再說了」,而辯稱:「我是說如果農民再問我,我就不再答覆了。」云云(同上卷第124頁及背面),但倘陳進丁僅是答詢民眾以不知道之詞,則吳漢忠自無打電話制止陳進丁之必要。況且陳進丁不止上述96年11月2日說陳秀卿借錢不還,吳漢忠甚且證稱:至少3、4次聽到陳進丁說同樣內容(同上卷第123頁背面),以上證詞中所述時間或許不特定,但至少得以證明:陳進丁不是如其所辯稱只有消極答稱民眾詢問而已,而是向來即有積極散布不實謠言之行為,因此陳進丁所辯不足採。

⒊關於96年11月18日部分:

96年11月18日在彰化市○○路新錦源餐廳召開之彰邑海釣協會會員大會,因海釣成員多半為沿海鄉鎮(鹿港、福興、線西等)居民,陳進丁與陳秀卿先後到場爭取選票,證人即彰邑海釣協會理事長楊國慶證稱:當天陳進丁在台上致詞時,自己於台下確實有聽到「有人向農會借錢不還的事情」。因為鹿港地區陳進丁與陳秀卿兩人比較有得拼,所以覺得陳進丁指的是陳秀卿等語(同上卷第128、130頁)。另當日亦同在場之楊國慶友人謝其川亦結證稱:96年11月18日陳進丁致詞說「一對夫妻身體不好也在跟人家選立委,如何為選民服務,他說完之後又講這對夫妻要選舉就去秀水農會去拿錢,不用還的」,當時自己在台下距離陳進丁只有7公尺而已,陳進丁致詞完陳秀卿才到等語(同上卷第130頁背面、第131頁)。而96年11月18日當時選情激烈,依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函,96年11月17日陳進丁已完成參選登記,96年11月20日陳秀卿又完成登記(同上卷第154頁),而楊國慶與謝其川證述之內容又互核一致。陳進丁固然承認96年11月18 日有至海釣協會會員大會致詞,但否認上述楊國慶與謝其川所證內容,陳進丁辯稱:「這兩個夫婦是誰我沒有說,我沒有說這對夫婦名字,3個候選人都有夫婦」云云(同上卷第131頁背面)。是由陳進丁之辯解以觀,其確有在致詞時說過:「這一對選舉夫婦」之內容,然眾所周知,只有陳秀卿之先生林進春曾經擔任立法委員,另一候選人柯金德之太太未曾競選,則陳進丁所稱「選舉夫婦」,依在地一般人之常理所見,當然是指陳秀卿、林進春夫婦。綜上所述,陳進丁於96年11月18日誹謗林進春等2人,事證亦至為明確。

(二)原審調閱該院96年度自字第18號陳秀卿自訴訴外人梁禎祥誹謗等案卷宗,由該案被告梁禎祥於97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供述:「(對自訴人自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住在秀水,是陳進丁委員在公開場合說林進春、陳秀卿有跟秀水農會超貸,因我是地方民意代表,我也是農會會員,我有義務去質詢相關事宜」等語;即知梁禎祥指稱是陳進丁在公開場合說林進春等2人有跟秀水農會超貸無誤。該案證人黃山欽於97年8月7日審判筆錄亦證稱:「(梁禎祥問:陳進丁在選上次立委時,說秀水有關陳進丁所講一張票一世情的事情?)那時是選舉期間,那時候只要有選舉場合或婚宴場合,陳進丁委員都會說陳秀卿委員一票一世情,挖農會來還。足見陳進丁於上開選舉期間在公開場合確曾說林進春等2人「一票一世情,挖農會來還」等語明確,可見上述證人之證詞真實可信。且原審函詢第7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一選區,即彰化縣秀水鄉、伸港鄉、福興鄉、線西鄉、鹿港鎮、和美鎮等6個農會,查明林進春等2人自95年1月起至97年1月止,有無向各該農會借錢未還之情事?經上開6個農會函復:林進春等2人並無於95年1月至97年1月止,有借貸逾期未還造成呆帳之情事及紀錄,此有上開農會之函覆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4至160頁);足見陳進丁於上開時地指控本件林進春等2人「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等語,顯然不實,確已損害林進春等2人之名譽。況陳進丁於前揭時地所說:「一票一世情,污農會的錢來還」等語,指摘林進春等2人向農會超貸不還,誹謗陳秀卿、林進春2人之名譽之行為,業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本院98度選上訴字第1742號判處陳進丁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查明屬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信用、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情狀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最高法院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查陳進丁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即於前開時地傳述不實事項,侵害林進春等2人之名譽,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又觀諸陳進丁所指述之內容,依一般社會觀念作一客觀判斷,均足使眾多選民可能因此懷疑林進春等2人之操守,而對林進春等2人之人格、名譽產生懷疑及不良印象,足以貶損其等社會地位之評價,是陳進丁所為顯亦損害林進春等2人之名譽,致使其等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亦堪認定。是林進春等2人依前揭規定請求陳進丁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經審酌林進春曾擔任臺灣省議會第9、10、11屆議員及彰化縣第4、5屆立法委員,經濟穩定,有多筆不動產;陳秀卿並擔任立法委員及彰化縣婦女會第19屆理事長,經濟穩定,有多筆不動產;陳進丁曾擔任立法委員,兩造均為彰化縣政壇知名人士,本院審酌本件陳進丁利用在喜宴及聚會之場合,散布不實內容予群眾,對林進春等2人名譽造成損害,陳進丁故意侵權行為之態樣、情節,暨兩造身分、年齡、社經地位、財產資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准許林進春等2人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尚屬適當。至林進春等2人雖另舉本院99年度上字第223號判決(見本院卷第66至67-1頁),因林進春等2人與陳進丁就陳進丁於97年1月4日開始印製散發主標題為「大膽妖神關起來」之競選海報,所書「桌上吃飯、桌下放屎、吃裡碗內、看咧碗外」、「秀卿宮」、「奉祀主神歪哥娘娘」、「秀秀氣氣、偷來暗去」、「卿卿我我、財產歸我」、「進春堂」、「奉祀主神貪污祖師」等文字及被柵欄禁錮之男女圖像,侮辱謾罵林進春等2人,判決陳進丁應給付林進春等2人各100萬元為例,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云云。惟本院99年度上字第223號判決與本件陳進丁分別於96年5月27日、96年11月2日、96年11月18日3天,於公開場合傳述林進春等2人「污農會的錢」,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無涉,兩案之情節、手段各異,所生損害自非相同,應非得執該案以為比擬。又陳進丁另辯以林進春等2人積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億0480萬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經該公司聲請原審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核為林進春等2人與該銀行間之消費借貸事件,與本件陳進丁係以林進春等2人向秀水鄉農會拿錢不還之指摘無涉,自非得執作本件之抗辯,均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林進春等2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陳進丁人應各給付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陳進丁應給付林進春等2人各50萬元,及自9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並依兩造之聲請准就林進春等2人勝訴部分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或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兩造各就其等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均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毋庸一一審酌,併予敘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林進春等2人其餘之主張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陳進丁請求調閱原審法院93年度促字18634號督促程序卷與該案執行卷、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案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發交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有關林進春掏空金融之相關案卷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閱林進春等2人在全國金融機關之授信,並聲請傳訊證人陳忠孝,核與上揭判斷結果亦不生影響,自無必要。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陳進丁不得上訴。

林進春等2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