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上 訴 人 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凃榆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基本輸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樑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