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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重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己○○被 上 訴 人 丁○○受告知訴訟人 甲○○受告知訴訟人 戊○○受告知訴訟人 丙○○受告知訴訟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l月l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審98年度重訴字第499號移轉上地登記事件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書狀誤為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敘明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應為上訴之意,且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已於99年2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99年2月ll日收受更正裁定正本,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等附卷足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