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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重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乙00000000.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鐘為盛律師被上訴人即 泳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