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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重上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97號上 訴 人 胡俊雄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如被 上訴人 賴洲沛

李錦雲賴國慶賴玟燕賴正偉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范淑貞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