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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重上更(二)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3號上 訴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訴訟代理人 郭林勇律師

王一翰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