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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保險上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上 訴 人 趙國銓

洪淑貞被 上訴 人 蕭紅紅

鄭瓊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末頁關於「法官陳賢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賢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