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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保險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賴世能特別代理人 賴秀玉被 上 訴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97年度保險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人之陳述外,尚應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表明請求變更、廢棄原判決之範圍,經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裁定命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3月12日收受裁定,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足稽,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