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71號上 訴 人 黃明德
洪瑞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被 上 訴人 蔡文龍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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