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10號上 訴 人 黃憲渥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上訴人 丞盈金屬材料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儒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七一號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黃鴻儒是否為合法之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關於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是否業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71號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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