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10號聲請人 即上 訴 人 黃憲渥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相對人 即被 上訴人 丞盈金屬材料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儒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黃鴻儒是否為合法之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關於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是否業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71號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訴人提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影本可稽,其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