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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06號上 訴 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被 上 訴人 紀富仁

紀忠富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於100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後,合議庭審判法官欄中關於「法官翁芳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蔡秉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補償遲延利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