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曾坤炳
莊榮兆
參 加 人 施國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864,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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