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76號上 訴 人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國明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被 上 訴人 蔡金櫻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審酌上訴人所提出車位使用權讓渡契約書,系爭大樓停車位於99年7月14日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萬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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