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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5號上 訴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複 代 理人 蔡秀男律師被 上 訴人 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至椈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聲明求為命: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給付反訴原告(即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378,648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12月1日起至判決日止,按每日2萬元計算之費用,及就上開金額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5,738,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