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智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被 上訴人 王德雄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被上訴人原係上訴人之實際負責人,自應負責上訴人所有資
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運用等責任。嗣上訴人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上訴人經法院選派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4 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事務為負責人,故被上訴人已非上訴人之負責人,應將如附表㈠所示之文件、物品、資產交還上訴人。而上訴人乃委請律師以律師函通知被上訴人,上訴人之清算人將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1日上午10時至上訴人登記之營業處所就任,亦通知上訴人之監察人以為監交,並請被上訴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到場交付上訴人之所有文件,以為清算人陳報就任之依據。詎上訴人事後發現,監察人已於99年3月死亡,且被上訴人並未依約定時間至上開地點交付上訴人之所有文件,亦未與上訴人聯繫。因被上訴人已於88年2月虛偽增資在前,又隱藏上訴人之所有文件,為防止被上訴人藉故拖延致超過法定10年期限,且因上訴人既經命令解散,其董事長及董事均已不存在,因此當清算人就任之日起,原負責人應將所有文件、物品、資產交接給新任之負責人即清算人,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及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交付如附表㈠所示之之物品,並請任擇一有理由者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聲明:被上訴人應交付如附表㈠所示之文件、物品、資產予上訴人。
㈡對被上訴人答辯之陳述:
⑴黃永芳係上訴人於88年間委任之會計師,委任至91年或92年
止,惟黃永芳僅受委任記帳,並沒有受委任簽證,且黃永芳於受委任期間已陸續將上訴人之帳冊寄還給上訴人,並於委任關係終止後將全部之帳冊資料交還給上訴人。
⑵黃永芳借錢給上訴人係於89年、90年左右,當時上訴人並無
週轉不靈之情形。且上訴人於90年度之營業額有新台幣(下同)5千多萬元;91年、92年之營業額均有7百多萬元。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之名義向黃永芳借錢時,有簽發以上訴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交予黃永芳,故被上訴人應有保管上訴人之印章及資產。且被上訴人辯稱遭到暴力討債,並非事實,黃永芳是於96年時不得已才向被上訴人要錢;且除銀行外,上訴人之最大債權人為黃永芳,黃永芳不可能對被上訴人暴力討債。
㈢於本院補稱: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間是5年,但帳冊是10年,被上訴人相關帳冊已逾保管期限並非事實。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依最高法院見解,民法第767條之請求,需要對無權占有的
現占有人為請求的對象,而被上訴人並非上訴人主張物品的現占有人。另關於委任契約部分,上訴人所列的都是公司的財產,縱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有委任契約存在,然被上訴人的權限並未包含保管上訴人所列的物品及資產,而實際負責人即被上訴人所負責的是經營、決策,與物品、資產的保管係屬兩回事。又上訴人自93年起即未營業,迄至96年2月9日廢止登記,93年之前相關憑證早已超過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之5年保存期限;而帳冊報表部分,黃永芳已承認曾受上訴人委任擔任會計師,有關上訴人所有會計記帳事務均由黃永芳及其所經營之德韋會計師事務所在處理,並且保有所有文件,而被上訴人亦否認上訴人曾將帳冊等物交給被上訴人,也否認有任何人將帳冊交給被上訴人。故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及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交付,均屬無理由。
㈡黃永芳固主張:「被告…向我借錢時,有開智喬公司的票給
我,…我所謂的資產是指存貨,因為如果被告沒有保管該等東西,不可能開支票給我。」云云,惟查上訴人之登記負責人並非被上訴人,縱使被上訴人曾執用上訴人之支票交付黃永芳,大、小印章、支票等物,亦不當然即為被上訴人保管、占有。
㈢上訴人不實增資案,全係黃永芳主導,該次增資4,700萬元
之鉅額款項,亦係透過黃永芳向第三人借得,上訴人主張應交付之各項帳冊憑證、公司登記、報稅資料或銀行存款簿等物,可逕向主管機關、國稅局或銀行申請即可取得相關資料,根本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再者,上訴人於90年時已發生週轉不靈;92年時已完全沒有營業,被上訴人尚曾因遭人暴力討債,為維護人身安全迫於現實而避居他處,故上訴人所主張之文件、物品、資產等,均不在被上訴人之實際占有、管領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㈠所示之物返還上訴人。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為:上訴駁回。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並告知爭點整理協議與爭點整理結果效力之不同後,同意成立爭點整理協議如下:
㈠兩造不爭之事項:
⑴上訴人自93年起即未營業,嗣於96年2月9日經臺北市政府以
府建商字第096375233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11號裁定,選派黃永芳為清算人。
⑵上訴人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邊境,被上訴人為實際負責人。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⑴被上訴人是否持有如附表㈠所示上訴人所有之物?上訴人依
民法第767條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前揭所有物,是否有理由?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是否有委任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是否因
處理上訴人公司所委任之事務而持有如附表㈠所示之物?上訴人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前揭物品是否有理由?㈢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93年起即未營業,嗣於96年2月9日經
臺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6375233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11號裁定,選派黃永芳為清算人;而上訴人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邊境,被上訴人為實際負責人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自堪採信。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前揭請求所有人必須先行證明請求返還之所有物現為被請求者占有中。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第1項雖亦定有明文,惟委任人仍需先行證明受任人基於處理委任事務而收取請求返還之物品。
㈢本件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
物,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⑴被上訴人雖曾為上訴人之實際負責人,然上訴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內必有專門人員負責保管相關物品、帳冊、憑證等資料,衡諸常情,未必由實際負責人實際保管持有中;⑵上訴人清算人黃永芳為會計師,曾受上訴人公司委任整理上訴人相關帳冊並製作財務報表,其會計師事務所應有底稿留存,且附表㈠編號1至8、10、13、15、19縱使未在上訴人清算人持有中,仍可自行向銀行或主管機關申請查知或辦理變更印鑑手續,並無礙於清算程序之進行;⑶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曾以上訴人名義簽發以上訴人為發票人之支票向上訴人清算人黃永芳借款云云,然黃永芳於原審自承前揭借款行為發生於上訴人仍正常營運之89、90年間,故縱使被上訴人曾於斯時有簽發票據行為,仍無法據此推論被上訴人現在持有附表㈠所示之物。⑷另上訴人所請求返還之附表㈠編號18、19所示之存貨、資產具體內容為何,上訴人迄今未能主張明確,亦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確有此存貨及資產,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此外,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現在仍持有附表㈠所示之物,且亦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基於受委任事務而持有附表㈠所示之物,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附表㈠所示之物,即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為附表㈠所示
之物之現占有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曾因受上訴人委任,基於委任關係而持有附表㈠所示之物,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及第54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附表㈠所示之物,即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S附表㈠:
┌─┬────────┬────────────────────┐│編│名稱 │內容說明 ││號│ │ │├─┼────────┼────────────────────┤│ 1│股東名冊 │至92年12月31日停止營業日止之股東名冊。 │├─┼────────┼────────────────────┤│ 2│大、小章 │經濟部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其中負責人││ │ │章包括最後一次變更登記後及變更登記前的負││ │ │責人章。 │├─┼────────┼────────────────────┤│ 3│銀行印鑑章 │如附表㈡所示之各銀行帳戶印鑑章。 │├─┼────────┼────────────────────┤│ 4│銀行存摺正本 │如附表㈡編號2至18所示各銀行帳戶之存摺正 ││ │ │本。 │├─┼────────┼────────────────────┤│ 5│支票存根及送金簿│如附表㈡編號1所示銀行帳戶之支票存款、對 ││ │ │帳單及送金簿存根。 │├─┼────────┼────────────────────┤│ 6│章程 │最後一次變更登記之公司章程。 │├─┼────────┼────────────────────┤│ 7│會議紀錄 │每年股東常會及召集股東常會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8│變更登記事項卡 │從開始設立至最後一次之變更事項卡。 │├─┼────────┼────────────────────┤│ 9│帳冊、憑證 │87年起至92年停止營業止之總帳、分類帳、明││ │ │細帳、日記帳及憑證、訂購單。 │├─┼────────┼────────────────────┤│10│財務報表 │87年至92年之財務報表。 │├─┼────────┼────────────────────┤│11│薪資清冊 │87年至92年之薪資明細表。 │├─┼────────┼────────────────────┤│12│扣繳憑單 │87年至92年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13│核定通知書 │87年至9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14│合約 │87年至92年出售商品之合約書及向銀行及個人││ │ │借款之借據,並指出該借款款項匯入之日期。│├─┼────────┼────────────────────┤│15│營業稅單正本 │87年至92年各期申報給稅捐單位的營業稅單正││ │ │本(每年至少有6張)。 │├─┼────────┼────────────────────┤│16│應收帳款明細表 │至92年12月31日止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應列示││ │ │尚有多少客戶款項應收未收。 │├─┼────────┼────────────────────┤│17│應付帳款及票據明│至92年12月31日止之應付帳款及票據明細表。││ │細表 │ │├─┼────────┼────────────────────┤│18│存貨明細表及存貨│92年12月31日之存貨明細表及存貨。 │├─┼────────┼────────────────────┤│19│固定資產清單及其│92年12月31日帳上所列示之固定資產明細表及││ │資產 │固定資產。 │└─┴────────┴────────────────────┘附表㈡:
┌─┬───────────────┬─────────────┐│編│銀行名稱 │帳號 ││號│ │ │├─┼───────────────┼─────────────┤│ 1│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2│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3│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4│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5│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6│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 7│合作金庫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原農民銀行) │ │├─┼───────────────┼─────────────┤│ 8│合作金庫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原農民銀行) │ │├─┼───────────────┼─────────────┤│ 9│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 │(原萬通銀行帳戶) │(原帳號為000000000000號)│├─┼───────────────┼─────────────┤│14│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 │(原台北銀行) │ │├─┼───────────────┼─────────────┤│15│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 │(原台北銀行) │ │├─┼───────────────┼─────────────┤│16│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0000000000號帳戶 │├─┼───────────────┼─────────────┤│17│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8│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