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國易字第5號抗 告 人 莊榮兆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不服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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