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抗字第25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國民黨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意旨略以:本院一百年度再抗字第二十五號再審裁定,未於裁定記載相對人、事實、理由及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因而聲請本院裁定應予更正及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裁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固亦準用之。惟查,再審相對人並非屬裁定必要記載事項,且本件已因再審聲請人未於聲請再審訴狀敘明再審之具體情形,而不合法駁回確定,並於理由欄詳細說明駁回之理由,是本件再審裁定並無顯然錯誤或漏未裁定情事,故聲請再審人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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