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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