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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再易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71號再審原告 張益川再審被告 廖美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