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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張啟明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即原臺中縣政府)間履行承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四萬六千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三萬三千四百二十七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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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履行承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