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王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永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周啟賢被 上 訴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複 代 理人 黃惠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饒斯棋」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為「饒斯棋」律師,乃判決正本誤繕為「鐃斯棋」律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茆亞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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