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4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複 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上訴人 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洲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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