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4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3,341,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7,40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1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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