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陳君豪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複 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 上訴人 陳新進
○○○區○○路○段○○○巷○○弄○○號)被 上訴人 穎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美珠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利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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