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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建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498萬986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萬9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