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66號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白素瑜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 100年5月17日所為100年度執事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請求更正分配金額。經司法事務官於 100年4月18日以99年度司執字第4468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抗告人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並就抗告人代理人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目前段之規定,在途期間為5日,故異議其間至 100年5月10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00年5月11日始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原法院駁回其異議,並無不合,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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