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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抗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張啟明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民國99年12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8號所為裁定(原告之訴駁回部分),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