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張啟明抗告人與相對人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民國99年12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8號所為裁定(抗告駁回部分),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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