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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抗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461號抗告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慶義、鍾堯航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