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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抗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7號抗 告 人 程春居相 對 人 賴文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判斷,除有仲裁法第37條第2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外,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度仲中聲和字第17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9年度仲執字第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司執乙字第118605號受理在案。然系爭仲裁判斷有違法不當之處,相對人已另案向臺中地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經查,相對人已對抗告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訴,經原裁定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4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審酌系爭仲裁判斷係命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新臺幣(下同)4,935,393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負擔仲裁費用10分之9,並業經臺中地院99年度仲執字第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而抗告人前已向臺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假扣押執行,並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068號案件查封相對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6地號應有部分200000分之1802之土地、同段2425建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899之建物、同段2426建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899之建物、同段2427建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899之建物及同段2482建號應有部分全部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嗣抗告人再以臺中地院99年度仲執字第4號系爭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向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司執乙字第118605號案件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等情,有臺中地院99年仲執字第4號裁定裁判書查詢、公務電話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99年10月18日北市松地一字第09931860600號假扣押登記回函影本附於原裁定法院卷宗可稽,是抗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其債權額自停止執行時起至上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終結止無法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再參以相對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935,393元,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至三審終結期間共計4年4個月,是抗告人因停止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害為以前開債權數額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前開期間所得為1,068,513元(計算式:4,935,393×5%×(4+4/12)=1,068,512.5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所應提供擔保金額以1,068,513元為相當。

三、抗告意旨雖稱:相對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無理由;又系爭不動產上仍存有抵押權設定金額1億2千萬元之抵押權,且目前無法得知系爭不動產鑑價結果及相對人有無其他債權人將聲明參與分配,原審裁定之供擔保金額,恐未審酌相對人可能另有其他債權人或後續有新債務產生,實難謂已定相當、確定之擔保等語。惟查,相對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是否有理由,此屬相對人之本案得否獲得勝訴判決之問題,尚不得據此即謂相對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次查,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權人或相對人之其他債權人本得依法律規定就系爭不動產之拍賣金額優先受償或參與分配,相對人縱未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抗告人亦未必得以足額清償,是其據前揭理由主張上開供擔保金額不當,洵屬無據,不足採憑。原法院裁定准許相對人提供1,068,513元為擔保後停止執行,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