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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6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革非間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l第l項及第442條第2項後段規定,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