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號抗 告 人 江廖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連進、江連文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上字第338號),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民國100年10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