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號抗告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慶義、鍾堯航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3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民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法 官 翁 芳 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