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即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法定代理人 沈正義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84號裁定及鈞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0號返還所有物事件確定判決,已分別具狀提起抗告及再審之訴,現均繫屬於本院審理中,為免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再審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倘提起再審之訴,亦須該再審之訴合法,法院始有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03號、98年度臺抗字第375號及73年度臺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7年度中訴字第7號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之人,持該確定判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彰化地院受理後(原執行案號:彰化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30522號),該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99年10月19日裁定駁回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相對人對該執行處分不服,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並送請執行法院裁定後,執行法院於99年11月23日以相對人於臺中地院97年度中訴字第7號事件中,自始以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對物關係為訴訟標的,聲請人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由,廢棄上開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聲請人對上開執行法院之廢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正由本院100年度抗字第21號審理中;另因相對人於前開臺中地院97年度中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後,復以同一訴訟標的對聲請人訴請交付系爭磁磚,如不能交付時,應以現金給付,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0號判決以聲請人為上開台中地院97年度中訴字第7號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之人,相對人之請求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予以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亦對該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並由本院以100年度再易字第4號審理中等情,有各該裁定附卷足參,並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據此即再向本院就上揭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

㈡、惟查,聲請人前雖以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0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然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0年2月23日認為不合法,以100年度再易字第4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裁定書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上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即為無理由。至聲請人就聲明異議之裁定所提之抗告,並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之情形;且所謂「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係指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裁定以外其他經法院許可其強制執行之非訟裁定而言,例如對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票據法第123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2項、仲裁法第35條第2、3項、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第23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等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是(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並不包括本件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因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對於執行法院之駁回強制執行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執行債權人聲請人對該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在內,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云云,即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合,亦為無理由。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