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柯嘉文相 對 人 林錫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l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再審案件所依據之刑事判決,已判決聲請人無罪確定,聲請人仍對伊與相對人間之鈞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再審,但聲請人家中之經濟狀況甚為困窘,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或存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因聲請人仍於台中監獄執行中,無法至國稅局聲請調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故請鈞院調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所涉殺人案件,已經本院99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5號判決無罪,有上開判決書附卷足稽,聲請人聲請再審,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人因在監,自民國(下同)96年迄今均無任何財產及所得資料,有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四紙附卷足稽,故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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