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江國廉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麗娟等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 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起訴,主張兩造均係參加臺中市第1屆北屯區同榮里里長選舉之候選人,抗告人江國廉為登記第3號之候選人,相對人黃麗娟為登記第2號之候選人。該次選舉於99年11月27日舉行投票,同日下午開票,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最後統計公告兩造之總得票數,分別為抗告人1085票,相對人1667票,並公告相對人當選臺中市第l屆北屯區同榮里之里長。然抗告人自報章及網路新聞得知,相對人疑似涉嫌賄選,於民國99年10月初經台中檢警至其競選服務處搜查,於偵訊後以5萬元交保,為此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等語。核抗告人所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訟標的,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首揭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抗告人在原審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然原審法院裁定限期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35元,該裁定核定尚有不當。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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