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上 訴 人 黃春生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坤炳被 上訴人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被上訴人之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9號確認重劃會不成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